國家鐵路局:鐵路建設中這些情形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近日,國家鐵路局印發《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通知。《標準》中對施工管理、隧道工程、橋涵工程等涉及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可作為重大事故隱患判定的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通知中指出,鐵路監管部門將把《標準》作為重要執法依據,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參建單位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鐵路工程安全優質建設。
《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其中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鐵路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在施工管理中,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一共涉及七條。如: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超過30日不在崗或未實質開展工作的;爆破、吊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密集場所動火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業審批手續的;場區內使用貨車或報廢客車載人的都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在隧道工程中,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一共涉及九條。如:擅自改變開挖工法;初期支護未及時封閉成環;仰拱一次開挖長度超過規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業面未配備警報、通信裝置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隧道施工未安裝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后仍違規作業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防爆型作業機械等。
在橋涵工程中,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一共涉及三條。如:超過8m(含)高墩施工過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澆筑速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等。
除此之外,《標準》還規定,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基坑或開挖深度超過5m(含)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施工、變形監測未按照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或者基坑監測變形數據異常變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使用淘汰的工藝設備以及其他嚴重違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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