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指導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組織制定招標投標綜合性政策。經信、自然資源、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能源等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本行業(領域)招標投標工作,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分級監管制度,按權限監督管理具體招標投標活動,處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加強對本地招標投標工作的領導,理順地方監管體制機制,明確本級負責招標投標工作的綜合指導協調部門和各行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的具體行政監督部門,落實好省級有關部門的監管要求。
(二)推動全鏈條全過程監管。省級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制定用于本行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的全省統一的行業信用評價體系,科學設置信用評價指標,合理規范運用信用評價結果,形成貫通標前、標中、標后的全鏈條監管機制,指導督促本行業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強化項目全過程監管。地方各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牽頭落實好本行業(領域)的全過程監管要求,嚴肅查處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規避招標、弄虛作假、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資質借用掛靠、以行賄方式謀取中標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加強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的行政監管,加大對招標投標市場、項目建設質量安全檢查力度,實現招標市場與履約現場聯動,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三)推行制度規則目錄管理。完善招標投標市場壁壘線索征集、政策措施評估清理和全省招標投標政策法規文件目錄管理機制。全省招標投標政策法規文件目錄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司法廳、省級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布并動態清理更新,未納入目錄的政策制度文件不得作為監管依據。政策制定單位應認真執行《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嚴格落實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標人、投標人自主權,禁止在區域、行業、所有制形式等方面違法設置限制。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公平競爭審查例外情形外,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的,不得出臺有關制度文件、政策措施和示范文本。
(四)統一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省級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行業實際,制定本行業(領域)全省統一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并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布。已有全省統一示范文本的,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發布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標人使用。示范文本應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自主權,支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平等參與投標,支持廣大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平等參與投標,引導招標人合理設置綠色采購標準,落實環保、節能、低碳要求。
(五)加強招標投標多跨協同治理。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加快全省招標投標領域數據融合,共建共享全省招投標智慧監管監督系統。各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進一步加強與紀檢監察、發展改革、公安、司法、審計、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等單位的協同配合,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審計監督等的協同銜接,完善案件線索雙向移送、接收、轉辦和反饋機制,加強案件協查配合,深化信息共享應用,強化對本行業(領域)招標人、招標代理、投標人、評標專家等主體的監管,規范各方主體行為,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開展招標投標領域綜合治理。各級國資監管機構應將國有企業組織招標和參與投標納入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從嚴管理。
(六)嚴格審批核準招標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由招標人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時同步提出申請,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在項目審批、核準文件中一并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擬不進行招標的、依法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擬邀請招標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并履行規定程序,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在實施采購前公示具體理由和法律法規依據。
(七)統一招標信息發布媒介。除國家指定發布媒介外,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為全省統一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信息發布媒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等招標投標信息應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布,國家另有規定的,應同時在國家指定媒介上發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八)規范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時,應使用全省統一的示范文本,并在招標過程中嚴格落實招標投標“七個不準”。招標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選用評標評審方法,并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資格審查不予通過條款、否決投標條款;嚴格執行資質管理規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設置投標人資質條件,要求投標人具備類似業績的,設置的業績條件不得超過該標段相關指標要求;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條件中不得再另行設置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資質要求;同一招標項目有多項投標資質要求的,不得排斥聯合體投標人。
(九)加大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公示力度。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前將擬發布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潛在投標人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招標公告中應載明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應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發布同時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其公示情況推送至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大招標文件隨機抽查力度,對異常招標文件進行重點核查。鼓勵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前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十)推進全流程電子化交易。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技術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并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交易場所、平臺、系統、數據庫等的規范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應及時落實監管要求,提供監管所需的數據、信息、權限、通道、場所等,配合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管。全面推廣網絡遠程異地評標、數字證書互認、電子營業執照、電子保函(保險)等技術應用,持續提升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水平。
(十一)優化評標方法和評標機制。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存在應否決投標情形的,應在否決投標前就擬否決情形向投標人進行書面(在線)詢問核對,并書面(在線)記錄詢問情況和投標人反饋情況。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評審情況和推薦理由進行說明。
(十二)尊重和保障招標人自主權。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總責。招標人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發現異常情形的,依法依規進行復核和糾正。招標人應對中標候選人是否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進行核實,保障招標人根據項目需求和特點自主選擇定標方式,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探索招標人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范圍內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機制。健全全過程記錄且可追溯的定標程序。招標人應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日內將評標委員會定量評審結果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進行公開,評標委員會成員姓名以隨機編號顯示。投標人存在撤銷投標文件和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不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監督部門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導致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拒絕該投標人再次投標該項目。
(十三)嚴厲打擊串通投標行為。電子招標投標過程中,同一項目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的文件制作機器碼或文件創建標識碼相同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綜合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情形的;不同投標人從同一投標單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載招標文件、上傳投標文件、購買電子保函或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綜合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情形的;不同投標人通過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購買電子保函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綜合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六)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情形的,以上情形應按串通投標予以處罰。
(十四)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的價格、工期、質量標準、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等內容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和中標人的投標承諾進行約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包含合同訂立情況,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合同訂立情況的監督管理。
(十五)落實履約管理責任。招標人應建立健全項目合同履約管理制度,發現中標人有違法分包、轉包、掛靠、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不按規定履職或擅自更換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依照合同約定處理,并通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對在招標人發包項目中發生過合同違約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拒絕接受其在招標人其他項目上的投標行為。
(十六)加強履約信息公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招標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開項目重大變動、合同重大變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約驗收、價款結算等履約情況信息。合同金額變更超過10%、工期延長超過15%、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完工驗收前變更等應作為合同重大變更情形進行公開并注明原因。
(十七)健全履約信用管理。省級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合同訂立、轉包或違法分包、重點崗位人員變更及履職情況、“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情況、合同重大變更等信息納入用于本行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的全省統一的行業信用評價體系進行評價,明確合同履約嚴重失信名單的認定條件和信用懲戒措施。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可以依法限制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十八)明確時間計算要求。本意見中“3日”“5日”“15日”的規定是指自然日。有關公告(公示)、投訴有效期等期間按日計算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次日開始計算;最后一日如遇國家法定休假日的,應順延至法定休假日結束后第1個工作日。依照本意見規定應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開公示的信息,以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開公示的時間計算期間。
(十九)本意見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依法治理的意見》(浙政發〔2021〕5號)同時廢止。